武公管委〔2020〕1号
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武陟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武陟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武陟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2020年6月10日
武陟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我县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县辖区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县发改委(公管办)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及主张;
(五)质疑(异议)基本情况;
(六)提出投诉的日期;
(七)有效线索和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还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疑(异议)没有提出质疑(异议);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告诉投诉人。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认真填写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表,投诉受理表内容应包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及编号、受理机构名称、行政监督部门承办人员姓名职务、递交投诉书时间、受理时间,并于受理当日将投诉受理表及投诉书的复印件报县公管办。
县公管办在办理期限届满前十日向行政监督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在办理期限届满前五日行政监督部门仍未办理结束的,公管办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跟踪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被投诉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本县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投诉处理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投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投诉书范本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三、质疑(异议)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招标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及主张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标段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标段。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